安徽省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

近日,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》,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,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:城郊、农村集镇和圩区,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;淮北平原地区,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;山区和丘陵地区,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;利用荒山、荒地建房的,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。

    根据新的规定,安徽省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:1、因结婚等原因,确需建房分户,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;2、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;3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,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;4、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,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;5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   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介绍,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,包括住房、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。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,禁止未批先建、超面积占用宅基地。超过规定的标准,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。

    安徽省各地应严格实施村庄规划,树立“规划即法”意识,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,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。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、土地整治相结合,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、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。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,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。“如果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将原有住房出卖、出租、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,申请另址新建住房却没有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等情况,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。”省农业农村厅表示,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,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“县、乡、村”三级平台公开。

文字来源:安徽商报

  • 2020/6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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